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法
粮食收购资格证办理情况登记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法
凡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单位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一、资格条件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2、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条件是须具备3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资格申请与审核程序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有关检验、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须在十五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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